勞動保障不予受理
篇一: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書
勞動保障監察不予受理投訴決定書
延州勞社監不受字[ ]第 號
投訴人: 地 址: 我局於年 月 日接到你關於 的投訴。 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幹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經審查,您的投訴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理由與依據如下: 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或 延邊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年 月 日
註:本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勞動保障監察案卷,一份交投訴人。
篇二: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規定
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規定
申請工傷認定有可能會被給予不予受理的決定,那哪些情況會被做不予受理的決定呢?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又該怎麼做呢?下面是華律網小編整理的對工傷認定不予受理的規定。
一、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
二、對於工傷認定未能提交充分資料,同時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後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工傷認定機關理應不受理;
對於工傷認定超過申請時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工傷認定機關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受理。
三、傷者或者傷者傢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