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間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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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中的辭退、離職問題
公司辭退員工的規定暫行)
國泰行政【2013】03號
一、員工出現下列情況: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偽造假證件、編造相關的工作經驗等)、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公司可以無條件及時辭退員工,員工需要按照公司流程的要求辦理交接工作,公司隻需要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支付工資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出現以下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0條)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針對公司正式員工);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
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先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共識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2款)
5)勞動合同到期後,員工在聘用期間不符合崗位考核標準、不能勝任工作、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