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45條規定
篇一:合同法第45條規定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該條規定的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一定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規定的是約定解除權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並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二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如在合同中對合同的解除均約定瞭條件;最終均導致合同終止不再繼續履行後果。但立法者將前者放在合同的效力一章,而將後者放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章,可見二者的作用和價值並不相同。舉一例說明:甲將自傢耕牛租給乙使用,同時約定一旦耕牛生病,乙就將耕牛還給甲。該合同為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但如果雙方約定,一旦耕牛生病,乙方有權決定是否將耕牛還給甲,還是繼續租用,則屬於約定解除權的合同,前者的條件成就,合同自然失效。而對於後者條件成就,乙則取得瞭是否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乙決定解除合同,則乙必須主動在解除權行使期間內通知甲,並自通知到達甲時方可導致合同解除。如果乙因春耕無法租到其他的牛,不想解除合同,則可放棄解除權,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因此明確兩者的區別在實踐中確定合同的效力,法律的適用不無意義。l、兩者的立法目的不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為瞭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滿足當事人特定的需要,它本質上是民事法律行為人所附加在法律行為之上的約款,而93條2款實際上的含義是所附條件為當事人的解除權形成的原因,這種解除權以約定的形式取得,是94條法定解除權的補充。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條件成就時合同當然且自動地消滅,無須當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在約定解除權的合同的情況下僅僅具有解除的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行為才能使合同實際解除。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一旦條件成就,則該合同一般是向將來失去效力,而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既向將來發生效力,又溯及到合同成立時②直接適用合同法第97條關於合同解除後法律後果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