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動保障監察局
篇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關於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
通知
各有關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
為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傢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要求,經研究,現就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於10元。
二、企業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並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條件、范圍及具體標準。
三、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能影響高溫崗位工作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並繼續做好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四、各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行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運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工作環境不能滿足極端高溫條件作業的企業,可視實際情況采取暫停工作和保證休息等措施。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和檢查,確保高溫季節保護職工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六、本通知下發前今年已有的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總工會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