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篇一:【案例十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賠償金
案例十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雙倍支付賠償金
【基本案情】
小麗是縣裡一傢酒店的服務員,到2011年已工作3年,月工資1000元。 2011年春天,該酒店被原來的老板出售給瞭李某,李某在接收酒店之後,為瞭有更好的效益對酒店工作人員進行瞭全面考察並進行部分更換。因為小麗隻有文化水平,李某認為她服務不瞭較高層次的客人,新招聘來的服務員都是或專科水平,於是李某以酒店的名義給小麗發瞭辭退通知。小麗覺得自己在酒店幹得不錯,客人也很喜歡自己,接受不瞭李某的辭退理由,在協商沒用的情況下,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瞭申訴,因為覺得李某的行為讓自己很失望,小麗也不想繼續在該酒店工作,所以要求酒店給予補償。
【審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在審理該案中,認為酒店沒有法定理由,也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與小麗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48及87條的規定,裁決酒店雙倍支付小麗經濟補償,小麗工作滿3年,需要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3000元,同時要雙倍支付所以應為6000元。
【本案評析】
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法進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或者勞動者協商解除,或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再或者有法定理由,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本案中,小麗與酒店的勞動合同仍舊有效,尚未到
期,沒有特殊的情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小麗也沒有和酒店協商過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酒店給小麗發出辭退通知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本案中,因為小麗覺得李某的行為傷害瞭自己,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相應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