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篇一: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第七章 工作時間和假期
1、工作時間的標準及限制
【案例一】強行給員工“放假”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辭職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存在安全隱患或漏洞,有可能給勞動者的安全帶來威脅;或者勞動者的工作環境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符,勞動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隨意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無疑剝奪瞭勞動者的工作權利,讓勞動者失去賴以工作的基本條件,因此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案例二】超時加班違法自願條款無效
沂水縣某企業招用農民工,勞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月工資800元,每天加班4小時,加班費另算。1個月後,職工們感覺實在太累,紛紛要求不再加班。然而,廠方以有勞動合同約定為由不允許,聲稱不加班就要職工支付違約金。無奈之下,職工將廠方告上瞭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法》規定,國傢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的工作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該企業利用職工掙錢心切,不熟悉法律的弱點,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日加班時間4小時,比國傢規定的特殊情況下的3小時還要多1小時,顯然是違法的。違反法律的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仲裁委遂裁決:超時加班的合同條款無效,廠方要嚴格執行8小時工作制。
2、法定假日
3、特殊時期的假日
【案例一】勞動者因工負傷 應續簽勞動合同
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原告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