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調崗調薪
篇一:企業調崗調薪的若幹法律規定
企業調崗調薪的若幹法律規定
2010-05-17 11:32:46| 分類: 企業法律顧問|舉報|字號 訂閱
勞動合同履行的最佳狀態是“有效訂立,到期終止”,但由於企業經營管理的復雜性,合同內容隨經營需要和員工個人情況變化而產生變更往往在所難免,從現實情況看,調崗調薪已成為勞動爭議高發地帶,調崗調薪該如何操作?現就常見問題作一分析,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問題一:企業做出調崗決定,員工是否應無條件服從?
工作崗位通常決定瞭員工的工作內容,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在勞動合同締約當初,員工即把工作崗位的名稱、內容等作為決定“是否簽約”的重要依據,在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從締約當初的“平等”地位轉化為身份上的“隸屬關系”,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使勞動者一方相對處於劣勢地位,為瞭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優勢地位,勞動法將單位變更合同的權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提出瞭嚴格的要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也意味著,在勞動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調整崗位作為合同變更的重要內容,須滿足兩個基本前提:1、雙方協商一致;2、采取書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單位若沒有經過協商一致而單方調崗,員工有權拒絕。勞動合同應當按原約定繼續履行。問題二:合同規定“可根據需要進行調崗”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意味著,假如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
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並不代表企業可隨意進行單方調崗,在操作崗位調整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