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離職
篇一:勞動合同到期離職
勞動合同到期離職
我的勞動合同到3月30號就到期,我想到期後不續簽瞭,但系我們是壓一個半月的工資的,我怕到時,我不續簽,他不把工資給我結清,所以想求助一下?我該怎樣做才能,在不續簽後能,把自己的辛苦錢拿清?謝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如果你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給你補償。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你有沒有經濟補償,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
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