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合同法規
篇一: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幹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條用人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應制定實施方案,包括起草勞動合同書、實施辦法及有關規章制度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條企業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精神病患者,經專科醫院確診無行為能力期間,以及出國人員在約定的期限內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員,暫緩簽訂勞動合同,維持原勞動關系。 第四條勞動者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條用人單位被兼並、合並、分立後,勞動者在原單位工作的時間,視作在同一單位工作時間,與現單位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第六條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及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上述人員初次參加工作並已簽訂瞭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用人單位出資培訓、進修包括出國培訓、進修)和招接)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隻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於服務合同或其它協議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還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或《聘任協議書》,約定其崗位工種)、工作數量、質量標準和勞動報酬等。勞動者因患病等原因長期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其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各項《協議書》是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條為避免出現無效勞動合同,提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合同鑒證部門予以鑒證。 第十一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 2.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勞動者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的。[!--empirenews.page--] 第十三條勞動者與有人單位已簽訂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