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律師函
篇一:律師函陳莉紅勞動案
律 師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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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接受陳莉紅女士等人的委托,指派石勇律師以下稱本律師)就貴司在陳莉紅女士等人的勞動合同期間內,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事,致函貴司。
如陳莉紅女士於2008年 月到貴司就職,並於2010年7月21日與貴司簽訂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陳莉紅女士全面的履行瞭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而貴司在2014年2月8日向陳莉紅女士下達瞭無任何法定事由的解聘決定,單方終止瞭貴司與陳莉紅女士所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其他被解聘人士的方式同上,遂產生勞動爭議。現本律師受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該爭議的有關問題致函貴司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貴司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違反瞭法律及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該《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合同過程中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存在,並已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成立並合法有效。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瞭部分情況下,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在本案中,陳莉紅女士等人並不存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情況。
二、貴司應當立即與陳莉紅女士等人恢復勞動關系並支付其在此期間的相應損失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在貴司與陳莉紅女士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對此問題做出瞭如上的明確約定。鑒於此,
本律師認為貴司應當全面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與陳莉紅女士恢復勞動關系,向其支付2014年2月8日至勞動關系恢復之日止的工資報酬並補交在此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如貴司拒絕按法律及合同約定履行上述合同義務,本律師將建議陳莉紅女士等人向相關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對貴司進行處理。同時,陳莉紅女士等人也將針對這一問題,提請勞動仲裁,並保留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追究貴司在陳莉紅女士等人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