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篇一:解除三期女工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2011年1月28日
解除三期女工的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王梅是A公司的采購專員,2006年4月12日入職,月工資2500元,2010年4月8日開始懷孕,2010年11月20日,A公司老總跟人力資源負責人B提出解雇王梅,理由是懷孕影響工作,老板有一親戚進公司擔任采購專員,老板向B提出,無論無何,你在這個月底處理好這件事,公司承擔一切。老板的意思很明確,王梅必須被解雇。問題1:如果你是B,你怎麼辦?
問題2:王梅是否可以被解雇?問題3:如果王梅提出賠償要求,答應辭職,從法律的規定要求及相關勞資糾紛處理角度,王梅會提出的賠償要求是什麼賠償細節及總金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因為王梅在懷孕期內,隻要她單位尚未註銷或宣佈破產,而她又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單位就不得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
而本案中老總要求解除王梅的依據是懷孕影響工作,這條理由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王梅是不可以被解雇的。
那麼,作為人力資源負責人的B就應該明確與老板溝通此事,告訴老板不可以解雇王梅的理由。 在王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單位解除與她的勞動關系則屬於違法解雇,她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請求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而如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王梅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因此造成王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判令用人單位支付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待遇。
如王梅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