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代簽嗎
篇一:同事代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同事代簽勞動合同有效嗎
2013年5月,貴州男子石某入職東莞某傢具公司,同年7月石某離開崗位。公司稱石某經通知,才返廠補辦離職手續,簽字領取工資。2014年1月,石某申請勞動仲裁,稱公司並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支付足額工資和加班費,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及加班費共2.6萬多元。仲裁裁決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公司應支付石某工資差額、加班費、高溫津貼合計3000元。雙方均不服,遂先後向東莞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石某向公司索賠1.7萬多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傢具公司提交瞭勞動合同簽收公示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雙方確實簽訂瞭勞動合同。石某稱,所謂其名下的勞動合同並非自己簽名,申請對該合同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傢具公司確認該勞動合同中的簽名非石某,但辯稱系石某與同時入職的黃某交換瞭勞動合同簽名,公司申請四名員工作為證人作證。公司要求對黃某的勞動合同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確認是否為石某所簽。 法院向石某釋明,因公司主張石某與同事黃某
相互交換勞動合同替對方簽名,且該主張有證人作證,如石某拒絕對黃某的勞動合同簽名進行筆跡鑒定,法院將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張成立,認定石某與黃某交換勞動合同替對方簽名的事實。石某表示對此後果清楚,但仍拒絕做筆跡鑒定。法院經審理認為,法院已向石某釋明拒絕鑒定的後果,石某仍表示拒絕配合鑒定,因公司主張石某與同事黃某交換勞動合同替對方簽名的陳述與證人陳述相符,故法院依法推定公司的主張成立。即認定公司已在石某入職一個月內提供勞動合同給其簽訂,石某未在該勞動合同上親筆簽名的過錯不在於公司,且石某與他人交換勞動合同簽名的行為實為不誠信之舉,則公司無需向其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公司提交的通知、快遞回執、薪資代領單、內部聯絡單等系列證據可證明石某系自行離職,公司無需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公司應支付石某高溫津貼及工資差額共2200多元,駁回瞭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條款目的在於杜絕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核實簽名情況,減少風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