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合同法
篇一:有關新《勞動合同法》的三篇文章
有關新《勞動合同法》的三篇文章
一
勞動部副部長解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在近日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將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處機制、體制的重要法律,對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有針對性地作出瞭六大突破性制度設計。
孫寶樹指出,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救濟途徑。在當前勞動關系呈現復雜、多樣的變化態勢,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案情日益復雜。現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存在處理勞動爭議耗時長、力量不足、申請仲裁時效過短等問題,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孫寶樹表示,針對中國當前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面臨的緊迫任務和實踐中的主要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作瞭進一步完善和規范:
一是規定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為防止
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仲裁環節規定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即對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傢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等案件的裁決,在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延長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按現行規定,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在實踐中,一些勞動者因為超過時效期間喪失瞭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為更好地保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申請仲裁的時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