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文
篇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的規定。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瞭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瞭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瞭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但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遵守解除預告期
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
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二、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