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補償
篇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
經濟補償金,往往是職場人士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的一個焦點。很多職場人士知道被侵權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對其支付情形、計算方法等不甚瞭解,結果或是丟掉瞭應有的權益,或是漫天要價造成不必要的糾紛。本文詳細講解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一)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強行給員工“放假”、“停工”,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準不得辭職等規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是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註意: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以上違法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通知用人單位。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