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孕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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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勞動合同法對產假的規定
2008《新勞動合同法》北京關於產假的信息
? 產檢假
· 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 · 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產假
·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傢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這裡對晚育女職工的產假規定做一個全面總結。女職工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增加獎勵假30天。領瞭《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如果同時符合晚育、難產、且已申領《光榮證》的條件,女職工最長可以休息225天。
·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在法定的90天產假前後,因身體原因休病假,則用人單位需支付不低於當地最底工資標準80%的疾病救濟費
篇二:勞動法產假規定
勞動法產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