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
篇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維權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維權?
作者:徐勝明 時間:2009年06月21日 07時38分
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規避雙倍工資支付的行為有效嗎
許多地方的勞動部門、勞動爭議仲裁、法院在這樣幫助用人單位規避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支付問題。操作的方式都差不多,就是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是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認為勞動者要得到雙倍工資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時間前提: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或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沒有簽訂的;另一個是單位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導致的合同沒有依法簽訂的前提,也就是說是單位原因導致沒有簽訂合同的,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合同沒有簽訂的,則勞動者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金和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則無權獲得兩倍工資。
其實這樣的解釋得很牽強,這樣的處理缺少法律依據,有違《勞動合同法》立法本意。
未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狀態,是一種法律事實,立法的本意就是針對這種法律事實而設計的一種補救措施。
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所以法條表述時,把用人單位作為主語,這很正常。“不與”、“未與”,一種狀態而已,與主觀是否有故意無關。故是否是主觀故意並不是條件。
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關系中,擁有明顯的主動權,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需要要約承諾才能達成協議,如果協商不成的,合同不成立。但由於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特點,哪怕未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雙方之間的協議已經達成瞭,隻不過不符合法定的要式要件而已。這種協議的達成,由於用人單位擁有主動性,如果職工拒簽的,用人單位完全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對此屈服瞭,對勞動者作出瞭讓步,也意味著承認瞭勞動者行使(原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 帆文摘: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這一權利。這一讓步的結果,就是用人單位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