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賠償
篇一: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規定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既未依法終止又未依法續簽,相關的勞動權利義務如何處理?這是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就辦案來說,至少涉及到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等問題。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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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於合同期滿後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有關部門的執行口徑是:“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本案中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如超過1個月,就另當別論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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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由於解除勞動關系時大為工作的年限超過瞭1年,所以經濟補償也要增加半個月。
篇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經常碰的到問題,關鍵是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根據我的執業經驗總結如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