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代通知金
篇一: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怎麼計算?
案例:張X於1994年2月1日入職XX公司任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2500元、職務津貼1500元、全勤獎300元、夥食補貼400元、住房補貼300元,加班費依法計算。2009年1月5日,XX公司因其不勝任工作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張X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為5200元,平均實得工資即扣除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等後的)為4400元,當地職工月均工資為1030元,2008年12月請事假10天,張X當月領取工資2850元。那麼,張X可否同時獲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其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應怎樣計算?
可以說,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HR人士都會遇到上述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代通知金以下簡稱"三金")的計付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已實施二年有餘,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施行也近二年,但筆者在辦案中發現, 相當多的HR人士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付規定仍不清楚, 對於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關系處理錯誤, 對代通知金的理解也並未因《條例》)的新規定而更新,進而導致企業在實際支付中出現應付而不付、不應付而付、少付甚至多付的情況。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上述案例,談談目前企業在"三金"計付問題上仍然存在的常見錯誤以及筆者的理解,以厘清在此問題上的相關關系。
一、 經濟補償金
誤解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為“用人單位有過錯”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5、6、7、8、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但動議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和新安排的工作;勞動者經兩次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原合同無法履行且不能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