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保障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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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全文
勞動者權益保護法全文
一、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瞭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二、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 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三、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 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四、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