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社會勞動保障網
篇一: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辦法-2011~2015
關於印發《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辦法》的通知
東人發〔2011〕26號
各人力資源分局:
為促進城鎮失業人員就業,同時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招用城鎮失業人員,根據《關於進一步促進城鄉居民就業創業的實施意見》東府〔2011〕30號),特制定《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東莞市人力資源局社會保險補貼申領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條件
一)對本市戶籍持《再就業優惠憑證》人員、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法定勞動年齡內且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零就業傢庭”成員以下統稱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且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各類企業國傢限制的行業除外)、個體工商戶、社區公益性崗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以上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對其中按社保繳費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承擔)。
二)本市戶籍持《再就業優惠憑證》的人員從事靈活就業並向所在地人力資源服務部門辦理就業備案手續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可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
1、已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對其中按社保繳費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部分由本人承擔)。
2、無固定用人單位且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傢和省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和應繳額度給予50%的補貼。
二、補貼標準及方式
社會保險以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