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解除勞動合同
篇一:孕期產期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孕期產期哺乳期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發表時間:2011年04月07日 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
山東-淄博
劉傳倉
705331112
摘要
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這三期在內,在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一方提供瞭特殊保護待遇的,共有六種情況。為便於討論,本文以“孕期”這一種情況為例,來探討是不是隻要具備這些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就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長期以來,女性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是否能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以“懷孕、解除勞動合同”作為關鍵詞,百度一下,相關網頁竟然有1400000頁之多。其中,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持己見,當然,究其原因,可能隻是因為立場不一。包括孕期、產期、哺乳期這三期在內,在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勞動合同法為勞動者一方提供瞭特殊保護待遇的,共有六種情況。為便於討論,本文以“孕期”這一種情況為例,來探討是不是隻要具備這些情況之一,用人單位就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有人以為,隻要女性勞動者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就不能單方面要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凡是持這種觀點的,其理論依據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該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