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篇一: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需要知道的幾個問題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需要知道 說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少勞動者認為這種合同的期限是不確定的,自己隨時有被解雇的危險,因此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還有人認為簽訂該種合同後就不能解除,因此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瞭“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的法律義務。其實,這些認識都是存在誤區的,下面的內容可以幫你正確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雙方約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如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公司都可以單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沒有出現這
些情形,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相對的保障,適合於尋求穩定工作的人;對於用工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有利於保持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崗位的人員的穩定性,避免因頻繁更換關鍵人員帶來的風險和經濟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時,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法定情形出現,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法定情形包括: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現有合同即將到期,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采用簽署《員工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的方式規避自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即使勞動者沒有明確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隻要其有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就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沒有的,那麼用人單位應在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原合同到期後不僅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解除瞭勞動關系的,那麼其可能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標準2倍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