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答辯狀
篇一:勞動爭議答辯書答辯狀
勞動爭議答辯書
答辯人名稱: 廣州市XXXX有限公司
地住)址: 廣州市xx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 XXX 電話:XXXXXX
因XXXX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一案,現答辯如下:
答辯人廣州市XXXX有限公司,是廣州市xx區XXX鎮內之合法註冊經營的企業。
答辯人於本月18日收到貴會寄達的我司原雇員XXX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為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就申請人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之“仲裁請求” 進行答復:
一、答辯人與申請人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申請人解除雙方之勞動合同,是在申請人的試用期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代通知金。
申請人從2010年11月6日參加南方人才招聘會應聘於答辯人“銷售總監”職位,並簽署瞭《勞動合同》,合同期為兩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兩年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為兩個月。雙方簽署《勞動合同》之“其他約定條款”上,也明確瞭“乙方申請人)在合同期頭兩個月內
工資為陸仟元/月,從第三個月始為每月八千元。在雙方簽署之《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中,也再次明確瞭x先生的試用期工資和試用期後的工資。
以上證據可以證明答辯人與申請人簽署的兩年期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並在《合同》內約定瞭兩個月的試用期並明確瞭試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
此外,申請人在我司工作期間,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資收入6000元之個人所得稅未從其工資中扣減。我司核算其應徼個人所得稅447.69元附件一),此筆費用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