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手續
篇一:勞動合同的變更註意事項
切勿忽視勞動合同的變更
轉自: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 時間:2005年6月28日17:4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它發生於勞動合同生效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
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勞動法》賦予瞭當事人在某些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然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忽,視這一點,該變更勞動合同的不及時變更,有的把變更合同看成是用人單位的自主權,也有的不懂得如何變更勞動合同,因此而引發瞭不少勞動爭議。這應當引起用人單位的註意。 對於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在實踐中應首先註意下述一些問題:
一、勞動合同需要變更的應及時進行變更。當弓I起勞動合同變更原因出現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該變更的條款不能久拖不變,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隻限於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
三、需要變更的條款應當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履行完畢的條款則無變更的必要;而無效的條款應予以取消,不適用於變更。
四、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是依法可變更的條款,依法不應作為變更對象的條款,即法律不允許變更的條款,不得進行變更。
五、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應當是引起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條款,勞動合同的變更由於法定或約定的原因不同,所應變更的條款也就有所差異。凡是與合同變更原因無關的條款,則不必變更。這就是說,當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中一定條款的履行成為不可能、不必要或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