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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關於外來人員和進城從業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關於外來人員和進城從業的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佈部門: 新疆自治區
發佈文號: 新勞社字[2003]40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中央行業統籌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使各類從業人員都能盡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現就外來人員和進城從業的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必須與從業的農民工、外來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在用人單位從業滿一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都要為其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手續不含已在異地參加瞭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村養老保險的人員),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上年度農民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上月農民工人數的積低於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為基數,按自治區統一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少於自治區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
二、農民工、外來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退休申請,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辦理退休手續。其養老金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三、農民工、外來工繳費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年齡,在計算養老金時,應將其實際繳費年限累加後,采取向前推算的辦法計算出最後一次繳費年份,並以推算出的該年份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依據;在計算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時,其“12N”應為本人繳費起始月份至本人最後一次繳費月份之間所含自然月份之和。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