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勞動保障
篇一:義烏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義烏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義烏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為穩步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規范管理行為,方便繳費人參保繳費,明確征繳雙方的法律責任,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06]111號)、《義烏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社會保險費“五費合征”工作的實施意見》義政辦發[2008]8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傢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必須依法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辦理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受理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申報,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宣傳、咨詢、監督檢查。
第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費率的核定;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數據統
計、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享受的核定,開展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調查、宣傳、咨詢和稽核。
第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地方稅務部門、財政部門相互協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計算機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向地方稅務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信息。
第六條 繳費單位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並在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