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勞動保障
篇一: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昌州政發69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昌吉國傢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烏昌財政局,州政府各部門、各事業單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從2008年6月1日起實施,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自治區《關於開展自治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試點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7〕63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帆文摘:昌吉州勞動保障)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傢庭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多方籌資,以住院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我州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等經辦工作。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費率、廣覆蓋、保基本”的原則,籌資和保障水平與我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城鎮居民自願參保,參保居民權利與義務對等。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