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協議書與勞動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與實習期 的區別
協議書與勞動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與實習期 的區別
發信站: 武漢白雲黃鶴站 (2006年05月05日13:08:30 星期五)
來自暨南大學的就業指南:
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為瞭確定錄用或就業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就業協議書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統一制定,是進行畢業生派遣的根據,是確認就業意向和勞動需求的憑證。就業協議書的內容比較簡單,與勞動合同內容有重合之處。就業協議書是意向性確認文件,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一般指上班報到之日起,就應當簽訂;是規范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的有效、規范文件,自上班之日起生效,內容詳細,依據《勞動法》,法律效力高於部門規章,如果單位與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的內容有沖突之處,往往以勞動合同為準。
就業協議書是學生在校時就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或者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是學生報到、工作以後簽訂的,而戶口則是在報到以前就遷出學校的,如果不能順利報到,戶口有空掛的危險。
企業單位的勞動關系由《勞動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規調節,但是公務員、事業單位編制的勞動關系並不歸屬《勞動法》調節。其中公務員的勞動關系由《公務員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調節,而事業單位的勞動關系尚缺乏統一的法律法規。
試用期:據《勞動法》和相關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意味著試用期不是必需的程序,可以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試用期的目的是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有時間進一步相互瞭解,以最終確認是否需要繼續勞動關系。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