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一年好嗎
篇一:勞動合同簽定時一些註意問題
1、勞動者到新單位後,什麼時候開始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瞭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
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瞭《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在此前的11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對未在“一年”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嚴厲處罰措施,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勞動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強、更實用的操作性。
3、單位一年不簽勞動合同,就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嗎?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瞭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81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