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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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在實踐中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在實踐中的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在實踐中的適用
作者
張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
前 言
經過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於2007年6月29日批準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在這部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為立法宗旨的法律中,有些條款是存在爭議的,典型的就是第八十二條的“二倍工資”起算時間和第八十五條的“賠償金”以及第八十七條的“賠償金制度”與第四十七條的“經濟補償金制度”。
有關第八十二條的“二倍工資”起算時間的問題,筆者已經在《漫談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的淵源》和《如何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兩文作瞭專門和專題闡述,故本文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
動合同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