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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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對新《勞動合同法》的分析及應對
對新《勞動合同法》的分析及應對
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將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此,我對各項條款進行瞭對比和分析。請各位領導審閱。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此條款十分重要。
1、並非公司所有制度均屬於條款所稱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切身利益有關的可以;
2、需嚴格履行“民主程序”,並保留相關證據。公司應該將規章制度書面化,下發每個勞動者且讓勞動者簽收。
3、嚴格履行“公示程序”,並保留已公示的證據。公司制定的獎懲制度必須明確告之勞動者,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都會讓公司證明對職工的處罰依據已經公示,且通知到瞭勞動者本人。若公司無法證明,則公司依據此規章制度作出的決定會被認定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1、《勞動合同法》明確瞭公司必須建立職工名冊。目的是為瞭解決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舉證困難,難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1、告知義務很重要,勞資雙方均有知情權。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勞動者如果用假履歷,或者假文憑,假證書欺騙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公司一旦發現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保留相關證據,告知條款可在入職登記表中進行設計。
3、公司應當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職審查制度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1、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後果是第二個月開始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後簽合同轉變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