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簽署勞動合同
篇一:試用期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
黃宏於2012年5月進入成才公司從事財務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2012年10月,黃宏在公司工作瞭5個月後辭職。2013年2月,黃宏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
【分歧】
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 ?
第一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用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不同於正式聘用,且試用最終不一定能轉為正式聘用,且法律也未明確規定試用期內一定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滿再簽訂也未嘗不可。所以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須支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試用期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條規定有兩層含義:一、建立勞動關系至少應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不論是否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試用期內是否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關鍵在於確定試用是否屬於用工。
那什麼是勞動合同法上“用工”呢?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工是有報酬的勞動,同時,這種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