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傷
篇一: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請閱讀下文瞭解有關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知識。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 在工傷鑒定結果沒有出來之前,企業不得終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滿,企業也應續約合同期限,續約到鑒定結果出來。如果職工工傷是一到四級,勞動合同就不能終止,要延續到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是五到六級,屬於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要求續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續訂。是七到十級的,如果第一個固定合同期限滿瞭,企業和職工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合同,可以終止合同;如果第二個固定合同期限滿瞭,職工要求續訂合同,企業必須續訂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傢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篇二: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 為瞭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十六條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