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的勞動合同
篇一:2008年以前經濟補償金問題與以前規定
2008年以前經濟補償金問題與“以前規定”的橫向比較 案例:
案例一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醫療期滿被依法解除合同,期平均月工資為8000元。
案例二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勝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資為8000元。
案例三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經濟性裁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
案例四張某1988年1月1日進入單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勝任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
註:2008年上海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9876元)
以上是四個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個案例都是一種類型的代表,盡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計算的結果卻相差很大。 計算經濟補償金最基本的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基數×年限。可見,影響經濟補償金的因素有二;基數和年限,而經濟補償金亦是據此進行分段的。
一、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由於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並未對經濟補償金的基數進行封頂限制,而《勞動合同法》則對基數進行封頂,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簡而言之為“3倍+12月封頂”。因此,在不同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有所不同:
1、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如果勞動者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