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勞動保障雜志
篇一: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人事局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職工和與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
通知
渝勞社發〔2002〕58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財政局、編辦市級各部門:
根據《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市級黨政機關人員分流工作的意見》渝委辦發〔2000〕12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區縣自治縣、市)人員分流工作的意見》渝委辦發〔2001〕3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員分流安置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1〕9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轉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重慶勞動保障雜志)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職工和與機關事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調入參保企業工作的,按以下辦法辦
理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手續:
一)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在2000年7月1日以前調入參保企業工作的,由企業持其調動手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企業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手續,並從到企業工作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調入前符合國傢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參保並繳費之月起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職工調入參保企業前參加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瞭養老保險費的,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