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兩次
篇一: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決定不在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可以嗎?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
企業決定不在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可以嗎?
遼寧申揚律師事務所 首席合同人 梁新春
問題的引出
李某於2008年6月末入職沈陽某企業,雙方於2008年7月1日簽訂瞭一份2年期勞動合同至2010年6月30日止。2010年7月1日,雙方續訂勞動合同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5月24日,該企業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將於6月30日到期,該企業決定終止雙方勞動合同,不予續簽。勞動者收到通知後向該企業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問題的分析
處理該起糾紛,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即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是否意味著,隻要勞動者單方提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訂立。
對於上述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與勞動者第三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第三次續訂合同時,若一方不同意續訂,則合同因期滿而終止。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沒有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隻要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觀點認為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用人單位沒有終止權,隻要勞動者沒有特定情況而又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構成強制締
約。
對於上述兩種觀點,我們來分析一下。
先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的原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款第三)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