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保障監察
篇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多長時間內的違法行為有權處理?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多長時間內的違法行為有權處理?
文檔簡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查處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是2年,但對於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2年的起算點是在行為終瞭之時。
【案例】:鄭文是某名牌大學的計算機專業的畢業生,來到一傢民營軟件公司工作,簽訂瞭5年期的勞動合同。公司和鄭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鄭文的月工資為5000元,雙方按國傢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司為鄭文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可是,一晃5年時間過去瞭,公司仍然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對此鄭文感到非常氣憤,馬上開始從軟件公司向電腦公司跳槽。鄭文離開軟(更多信息請關註義賢律師事務所/)件公司後,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在職5年的社會保險,卻遭到軟件公司的拒絕。隨後,鄭文將此事投訴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隨後,軟件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找到鄭文協商補繳社會保險的事情,該經理向鄭文表示:公司未及時參加社會保險是不合法的做法;為鄭文補繳社會保險是應該的,但補繳的年限不應該是5年,而應該是2年。其理由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由於2年前公司沒繳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或投訴,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權查處。因此,他向鄭文提出要求,即鄭文撤回舉報,公司一次性支付其應該補繳的2年的社會保險費用,否則,一分錢不給。請問,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的看法正確嗎?
【北京義賢律師事務所評析】:該經理的看法是錯誤的,理由如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雖然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查處違法行為的追訴時效是2年,但對於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2年的起算點是在行為終瞭之時。這裡所說的“連續”狀態是指用人單位連續實施同一種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即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瞭數個獨立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這些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這裡所說的“繼續”狀態,是指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