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利弊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優缺點分析
篇二:勞動合同法的利弊分析與構建和勞動關系研究
勞動合同法的利弊分析與構建和勞動關系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周年之際,不僅讓人感慨。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恐怕沒有什麼法律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區區勞動合同法,全文不足百條,在設定時限征求意見,居然達20餘萬件。如果說,勞動合同法客觀上增加瞭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管理成本的話,那麼,這筆巨額的“總設計師”費用應當計算在其中。
從調查中看,勞動合同法確實增加瞭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成本,在某企業個案調查,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增加25%。其中包括招工成本、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工資成本包括延長工時報酬、社會保險成本等等;除此,還有一些無定形的風險成本,如職工預約辭職產生的損失、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風險成本、核心員工流失風險的成本、企業員工流動更新風險成本,企業制度和文化建設方面的成本等等。
勞動合同法有弊有利,這樣的評說應當是符合唯物辯證法的。
說其弊有事實為證。前邊我們講到瞭執行勞動合同法增加瞭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管理的成本,對企業短期利益來說就是一個弊,增加的成本一定是用真金白銀填補的,短期不能不影響效益。從勞動合同法本身法律意義說,其問題也是舉不勝舉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緊隨其後頒發執行也說明問題,如果勞動合同法本身具有便捷的操作性的話,何必急急忙忙用“實施條例”來保障其實施呢?全社會都知道“新勞動法”出臺瞭,企業要必須按照“新勞動法”管理勞動關系瞭。
從這樣的定義出發,勞動者說“隻要我能工作,120歲也不能終止我的勞動合同”;企業說“既然未約定確定的終止時間,那就是企業隨時都可以為勞動者終止或隨時另行約定確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由此,真可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律是白紙黑字,法官也隻能是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類似的問題還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關於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首先說,三個情形設臵的條件是不公平的:勞動者工作連續滿十年者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另一條則是企業改制的勞動者工作滿十年且距退休年齡萬年者方可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款規定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者就應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為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卻不盡相同,法律的平等、公正原則焉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