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2條釋義
篇一:【勞動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解釋:第二十條
【勞動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種類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條文註釋】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生效期間有一個時間段,在這個時間段內,勞動合同的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超出這個時間段,勞動合同效力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方式。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隻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勞動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時為止。需要註意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當事人雙方就完成某項工作達成協議,一旦這項工作完成,勞動合同即自行失效。這種合同一般都是短期合同。本條第2款規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10年。在兩個或者三個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無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應把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計算在內。 在同時滿足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兩個條件的情況下,隻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