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要簽勞動合同
篇一:臨時工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通常情況下臨時工的待遇比較低,而且很多臨時工都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很容易被辭退。那麼臨時工到底需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臨時工的勞動合同又怎麼簽呢?下面,我們大傢做簡單的介紹。
一、臨時工付出勞動理應簽訂勞動合同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
臨時工的本質是源於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發文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門開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相對於有編制的“編內人員”,臨時工被統稱為“編外人員”。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臨時工怎麼簽訂勞動合同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
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臨時工其實是很老的一個說法,其所針對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之前,我們國傢企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其用工制度是將員工招入單位後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直至退休,這就是固定工。相對於固定工,單位為瞭臨時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員工就是臨時工。由於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單位經濟狀況允許的情況下通常較好;臨時工是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對較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