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關系的主體
篇一:應屆大學生系適格勞動合同關系主體
應屆大學生系適格勞動合同關系主體
——江蘇南通中院判決季小莉訴升海空調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臨近畢業的大學生,雖暫未領畢業證,但已基本完成學業,學校已發給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此時其系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應認定有效。
案情
2006年2月,季小莉獲悉江蘇省海門市升海空調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升海公司)欲招收一名辦公室文員後,持徐州建築職業技術學院發給的《2006屆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前去報名應聘,雙方於2006年2月27日簽訂瞭《勞動合同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季小莉擔任職務為辦公室文員;合同期限一年,從2006年2月27日至2007年2月27日止;其中試用期三個月,從2006年2月27日至2006年5月27日止;試用期月薪500元,試用期滿後,按季小莉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工作效益評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等。合同訂立後,季小莉即在升海公司上班。此時,季小莉的畢業論文及其答辯尚未完成。2006年4月21日,季小莉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未到公司上班。季小莉在治療和休息期間,經學校同意,以郵寄方式完成瞭論文及答辯,並於2007年7月1日正式畢業。
2006年11月8日,季小莉向勞動部門提出認定勞動工傷申請,同時升海公司也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07年4月20日作出瞭海勞仲裁字2007)第1號仲裁裁決書,認為季小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仍屬在校大學生,不符合就業條件,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其與升海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協議書自始無效。遂裁決:升海公司與季小莉於2006年2月27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無效。季小莉不服此裁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
裁判
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