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社會勞動保障
篇一:連雲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我市經濟及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省政府批轉省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江蘇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1999]83號)和《省政府關於連雲港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批復》蘇政復
[1999]169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逐步形成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相結合、社會醫療救助以及商業醫療保險等為補充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逐步使城鎮所有勞動者都能獲得基本醫療保障。 第三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要堅持以下原則:分期分批實施,穩步推進,逐步達到覆蓋所有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市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參保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權利和義務相統一,待遇和責任相對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參保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傢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維護職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向參保單位和個人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
項資金。
第二章 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國傢規定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其實施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傢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在本市登記註冊的各類城鎮企業含外商和港澳臺商投資的企業、城鎮私營企業、部隊企業、部省屬駐連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
上述范圍內各參保單位的所有職工不包括合資、獨資企業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