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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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實務處理
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系的實務處理
勞動關系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系兩方面。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並不固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
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證人證言,是否有其它的證據,或通過其它方式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律師認為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情況,在勞動仲裁前搜集下列證據證明勞動關系:
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隻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說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註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
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購銷合同或其它類型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