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審查
篇一:審查勞動合同法律意見書
審查勞動合同法律意見書
公司領導:
我們對公司擬定的2014年勞動合同初稿進行瞭認真的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一、關於公司2014勞動合同初稿第十一條所述: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還為其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
1、合同期內員工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開除的,乙方應返回甲方為其支付的全額社會保險費用,並按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2、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的,乙方應返回甲方為其支付的全額社會保險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對用人單位的強制性規定,以員工未滿合同期限辭職或被開除,而要求員工返還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無法律依據。因此,建議此條款予以刪除。
二、關於公司2014勞動合同初稿第十七條所述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時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或相應賠償:
1、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新增內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