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
篇一:勞動合同制職工
篇一:正式職工、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區別
正式職工、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區別
正式職工,是指在人事局、勞動局、民政局等職能部門辦理過手續的職工。這些職工享有探親假。被錄用者一般實行學徒制或經過半年和一年的熟練期,學徒期和熟練期滿,經考核試用合格才能轉為固定工。1985年以後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勞動合同制所取代。
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據國傢計劃指標由勞動部門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後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
勞動合同制工人:1986年中國用工制度改革以後招收的各類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國務院發佈《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傢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傢另有特別規定者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招用合同工采取公開招收、自願報名、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合同工與所在單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等權利。國傢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由企業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金不敷使用時,國傢給予適當補助。實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於,打破鐵飯碗、大鍋飯,真正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勞動者的素質。
自從1995年實行《勞動法》以後,全民所有制企業也依法實行瞭勞動合同制用工制度,即國有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也是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篇二: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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