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實際履行地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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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協議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原《勞動合同》有關事宜或特定事宜)經共同協商,達成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條款如下:
1、原《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由更為 ,工作崗位由 變更為 。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勞動合同》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
3、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陜西世紀外服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乙方:
(蓋章)(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如何判斷並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如何判斷並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的履行地是確定經濟合同訴訟管轄法院的要素之一,隻有正確地確定瞭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確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