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勞動合同法
篇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地方法院指導意見、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地方法院指導意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滬高法【2009】73號
關於印發《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
為切實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經與有關部門及本市各級法院多次研討,按照“全面正確理解、鼓勵誠實守信、平衡雙方利益”的思路,以解決突出矛盾為重點,從增加操作性、指導性的要求出發制定意見,供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參考,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糾紛的處理
律師事務所中專職從事行政事務或勤雜工作的勞動者、在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事務並領取固定工資或底薪的勞動者,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就勞動報酬等事項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其他涉及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之間因合夥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體利益分配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適用相關民事法律處理。
會計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與職工之間的糾紛,與前款情況相似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二、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的處理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者已經實際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是否需要雙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應當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履行誠實磋商的義務以及是否存在勞動者拒絕簽訂等情況。如用人單位已盡到誠實義務,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或者勞動者拒絕簽訂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