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
篇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2015-07-08法律快車|作者:未知(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文 摘: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 1316人看過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再次簽訂勞動合同。除瞭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這一情形,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有三種未續約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快車小編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繼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因未續約而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形:其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三,在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究竟是以勞動者實際所得工資計算還是以應發工資為標準進行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