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簽訂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中註意事項
一、續簽合同
1、用人單位在對於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中終止前及時向員工發出書面通知表明“願意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並要求員工書面表態同意與否。
2、對於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主動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經濟補償金是否要納稅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




